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夏区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武,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永祥,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武汉昌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江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江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住湖北省江湖市。
被告:武汉昌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东城垸农场(东城垸棉站)2栋1-2层。
法定代表人: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江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住湖北省江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闵某某、武汉昌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 明子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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