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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柳某某、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柳某某、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商立柱 人民陪审员  艾 心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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