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树峰 审 判 员 蒋宝霞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纪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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