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负责人:刘城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成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上诉人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成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万里
审判员 尹策
审判员 魏美莲
书记员: 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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