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芸。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义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公司。地址:安国市金融街。
负责人徐涛,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翟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军 人民陪审员 李占军 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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