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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翟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翟义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义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负责人武运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翟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梅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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