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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李素芹。原告李红英。原告李素英。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伟东、周冬蕾,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缴艳龙。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许玉国,该公司经理。原告冯某某等人与被告缴艳龙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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