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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李某某等与缴艳龙、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素芹。
原告李红英。
原告李素英。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伟东、周冬蕾,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缴艳龙。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负责人许玉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冯某某等人与被告缴艳龙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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