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东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奇,上海沃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上海东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