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威县,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智慧街北段路东梧桐苑小区北侧2号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安志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军立,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冯某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8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5日5时16分,乔某某驾驶冀A×××××、冀A×××××重型半挂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广线348公里章台街里前,与前方顺行冯某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冯某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7日,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为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情严重被送往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经查,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早日得到应得的赔偿款,起诉至威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冯军立当庭辩称:在核实事故情况真实、我方承保车辆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下,我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乔会峰未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驶离现场,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我方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原告诉求的评估费、鉴定费属于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被告乔某某、被告赵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5日5时16分,被告乔某某驾驶车主为被告赵某某的冀A×××××、冀A×××××重型半挂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广线348公里章台街里前,与前方顺行冯某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冯某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冯某为不承担责任。经查,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情严重被送往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住院19天,共花去医疗费32197.22元。原告的三轮车经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估损金额为1585元。施救费300元。被告乔某某为原告冯某为垫付医疗费6000元。原告提交本人及其儿子户口簿,证明均系城镇户口。评估费未提供发票。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乔会峰未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驶离现场,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本院调取交警队询问笔录,记录当时被告乔会峰不知道剐蹭到三轮,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别人截停才知道发生事故。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情况,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公安部GA/T1193-2014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邢台市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相关数据标准(试行),本院确认原告冯某为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确定为32197.2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50元(19天×50元);3.营养费为900元(30天×30元);参照河北省2018年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4.误工费为16,995元(68926元/365天×90天);5.护理费为6120元(102元×60天);6.交通费酌定500元;7、电动三轮车损失为1585元;8、施救费300元。以上共计59547.22元。
原告冯某为与被告乔某某、赵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军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某某、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其中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电动三轮车损、施救费在交强险分项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便于支付,被告乔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用6000元,直接从大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乔某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在冀A×××××号车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某为人民币53547.22元;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支付被告乔某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6000元;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冯某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庆铎
书记员:范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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