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黎某某,男,约50岁,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以“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计2362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 莉
书记员: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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