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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宋某某、贾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宋某某
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邢台市隆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农民。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隆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机构代码:59829830-6。
委托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宋某某、贾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云国
审判员:刘顺华
审判员:吴永祥

书记员: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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