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新
审判员:张新中
审判员:郭志英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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