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余某灵某禅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释达光,监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余某灵某禅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 娟
书记员:汤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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