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与余某灵某禅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余某灵某禅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释达光,监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余某灵某禅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  娟

书记员:汤宗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