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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冯玉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冯玉某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计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明

书记员: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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