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冯玉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冯玉某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计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明
书记员: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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