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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委托代理人杨秀峰、孙雪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福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宇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沧州福某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铁城
书记员: 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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