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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冯金华、冯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柴克云(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冯金华
冯某某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码头镇西辛村。
委托代理人柴克云,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金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码头镇西辛村。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码头镇西辛庄村。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金华、冯某某承包地转租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柴克云,被告冯金华、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均知道原告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被告冯某某仍将原告的土地擅自转租给被告冯金华,其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故原告要求确认责任田转租协议无效,并返还其责任田3.9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冯某某在签订协议时收取冯金华5000元的租金,应当予以返还。冯金华因冯某某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可向冯某某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10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责任田转租协议无效。
二、被告冯金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返还原告的责任田3.9亩,并自行清除地上物。
三、被告冯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返还被告冯金华租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自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均知道原告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被告冯某某仍将原告的土地擅自转租给被告冯金华,其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故原告要求确认责任田转租协议无效,并返还其责任田3.9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冯某某在签订协议时收取冯金华5000元的租金,应当予以返还。冯金华因冯某某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可向冯某某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10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责任田转租协议无效。
二、被告冯金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返还原告的责任田3.9亩,并自行清除地上物。
三、被告冯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返还被告冯金华租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自负担50元。

审判长:郑晓凤
审判员:赵芳
审判员:苏刚

书记员:王轶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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