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淑玉(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某某,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玉,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任永伟,住海伦市。
一审被告:尚晓明,住鹤岗市。
一审第三人:李英杰,现住绥化市。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一审被告任永伟、尚晓明、一审第三人李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金中
书记员:韩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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