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诉马某某、灵石县鑫海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李书红
刘永军(河北邯郸邯山区明生法律服务所)
马某某
靳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灵石县鑫海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李武生(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书红。
委托代理人刘永军,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明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系灵石县鑫海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石县鑫海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两渡镇军营坊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2464775-8。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武生,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灵石县鑫海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河北树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邯郸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河北树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马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河北树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马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素辉
审判员:宋霄燕
审判员:庞颜玲

书记员:林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