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廷,男,1955年5月6日,退休干部,住涉县,系被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丽华,系被告母亲。
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被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廷、申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限期对其居住的房屋卫生间和客厅漏水进行维修,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评估为准);2、本案诉讼费、鉴定和评估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居住在涉县卧龙居小区,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居住在四楼,被告居住在五楼。2016年冬天,原告发现自家客厅灯房顶有漏水现象找过被告,被告说冬天过去了找找原因,2017年6月,原告发现客厅灯处和卫生间漏水现象越发严重,并把自家卫生间的吊顶全部拆除,看到卫生间房顶主下水管处有滴水现象,便将此情况告之被告和小区物业,就维修事宜双方协商不能。为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2条规定,原告特此具状诉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2、照片3张及光盘一张;3、涉县卧龙居小区物业管理处证明。
赵某辩称,我住的502室没有漏水,诉讼费、鉴定费由原告承担。1、请求法院依法纠正原告编造事实,去开发区无理上访,损坏被告形象,破坏邻里关系,用书面形式向被告赔礼道歉。督促原告寻找防水行家,确定漏水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2、诉讼费、鉴定和评估等费用由原告支付。
被告当庭提供2017年8月2日涉县卧龙居小区物业管理处证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居涉县卧龙居小区2号楼1单元402室,被告居涉县卧龙居小区2号楼1单元502室,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7年6月,原告发现自家客厅灯处和卫生间有漏水现象,并向被告说明漏水情况。后原告向涉县卧龙居小区物业管理处反映情况,物业管理处派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询问了原、被告相关情况。2017年7月24日,涉县卧龙居小区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现场情况,可以确定是502漏水。2017年8月28日下午15时,我院工作人员对本案现场进行勘验,原告厕所内楼顶排水管周围曾有渗水痕迹,其客厅大灯靠楼顶曾有渗水浸泡痕迹,但现场均未见厕所及客厅有滴水。
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自家客厅及卫生间房顶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并评估修复损失。本院在询问被告的父亲赵铁廷(被告的特别代理人)时,赵铁廷明确表示要求原告书面向被告赵某赔礼道歉;否则,不同意对赵某的厕所进行维修,查找漏水点。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且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家房屋漏水导致原告家门厅和卫生间被浸蚀,有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涉县卧龙居小区物业管理处证明等证据。诉讼中原告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对自家客厅及卫生间房顶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先对其赔礼道歉;否则,不同意对厕所维护,查找漏水点。原告申请的司法鉴定需要被告的积极协助配合,现被告不同意对厕所维护,查找漏水点,导致司法鉴定无法实施,法院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是被告家漏水导致原告家客厅大灯楼板和卫生间被浸蚀。被告辩称原告家被水浸蚀不是被告家漏水所造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应加强对自家房屋排水的管理防护,防止造成他人损失。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家中确有被水浸蚀的事实,必然会导致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经济损失为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冯某经济损失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秀红
审判员 赵付堂
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
书记员: 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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