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许丽华(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李雨萌(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丽华,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雨萌,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丽华、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雨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810)》5.0.2.1中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被告向外扩建的阳台,从客观上确实影响了原告卧室的采光,但是是否致使原告卧室采光低于国家正常采光标准,以至于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之间为上、下楼邻居,居住多年,被告202室阳台向外扩建已12年,原告之前并未主张采光权,说明双方邻里关系一直很好,现原、被告双方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不该。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该和睦相处,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相互帮助,不应因本案的纠纷影响双方的生活质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810)》5.0.2.1中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被告向外扩建的阳台,从客观上确实影响了原告卧室的采光,但是是否致使原告卧室采光低于国家正常采光标准,以至于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之间为上、下楼邻居,居住多年,被告202室阳台向外扩建已12年,原告之前并未主张采光权,说明双方邻里关系一直很好,现原、被告双方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不该。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该和睦相处,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相互帮助,不应因本案的纠纷影响双方的生活质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长:范矛
书记员:马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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