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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海龙。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
原告冯海龙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某驾驶的冀F×××××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驾驶的冀F×××××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 张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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