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海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楠苑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龙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 张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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