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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军与李加印财产损害赔偿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海军,现住绥棱县二轻局家属楼9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洪璲,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加印,现住绥棱县四海店镇林海村2组。
委托代理人于德喜,绥化市司法局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绥化市。

申请人冯海军与被申请人李加印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绥法民商初字第62号及本院(2016)黑12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海军再审申请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农田造成了损害。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程序违法,另外,鉴定机构的鉴定内容也不真实、缺乏科学性,所以请求法院进入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李加印辩称,申请人再审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也不是客观事实。法院应驳回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海军在其大豆地里喷洒农药的过程中,喷洒的农药飘移到邻地被申请人耕种的稻田里,造成被申请人种植水稻减产,因双方对损失调解未果后,被申请人对该损失数额申请鉴定,鉴定机关采用的取样办法是司法鉴定部门采用的客观有效方法,也是根据《黑龙江省高产创建测量办法》进行的,并不违法,另外,该鉴定测产参照的是黑龙江高产创建测产办法,与《司法鉴定通则》并不相脖,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的受害稻田存在管理等其他受污染情况的证据,被申请人申请对损失鉴定时,鉴定机构己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到现场,视为其放弃权利。综上,申请人冯海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海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 代理审判员  吴洪杰

书记员:辛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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