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军
唐某滦硕无机硅化物有限公司
王利生(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某市滦南县。
被告:唐某滦硕无机硅化物有限公司,地址唐某市古冶区煤化工业园区内、汇纵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春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生,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军与被告唐某滦硕无机硅化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军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1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冯海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1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冯海军负担。
审判长:李冰
书记员: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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