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县阳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阳坡煤矿,住所地:远安县河口乡樟树村。
临时负责人:黄辉,该矿矿长。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远安县阳坡煤炭有限公司阳坡煤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社保征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小清
书记员: 陈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