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冯保园,系冯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冯保园,系任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梁红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刘良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12号。
被告魏梦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武汉飞达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工业园。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被告张培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被告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廊大路东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被告薛江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陈俊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文明路19号工商联综合办公楼3号楼13楼。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域国际写字楼B座11层1102。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任某某诉被告王学术、梁红乐、刘良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魏梦华、武汉飞达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培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李明、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薛江涛、陈俊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威县大队出具冀公高交威认字第1389039201550005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该起事故造成冀D×××××号车驾驶人冯春华及冀D×××××号车乘车人王静、刘阳阳、张利花四人死亡,冀A×××××号车乘车人烟荣彬、冀D×××××号车乘车人冯保锋两人受伤,冀D×××××号车、冀F×××××-冀F×××××半挂车、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冀A×××××号小型轿车、冀R×××××-冀R×××××半挂车损坏。现因本起事故中另一伤者(烟荣彬)及另三死者(王静、刘阳阳、张利花)均未起诉,涉及保险限额无法平衡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焦春爱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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