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汉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宫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木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79417401X6。法定代表人:王智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被告:王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原告冯汉民诉被告南宫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某、王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冯汉民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汉民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