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利
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徐某区仁某某村委民员会
原告:冯永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某区仁某某村委民员会。
原告冯永利与被告保定市徐某区仁某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冯永利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永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冯永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永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冯永利负担。
审判长:贾艳霞
书记员:宁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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