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徐某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辉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桃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辉,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耿一贤
书记员:杜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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