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冯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冯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诉讼代理人:冯2(系原告父亲),即本案原告冯2。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荟,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1、朱某某、冯2、冯某3与被告邝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1、朱某某、冯2、冯某3撤回起诉。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薛 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