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艾树红,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洪旭,黑龙江德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加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艾树红、被告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洪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某诉称:冯某与邹某甲于1989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邹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邹某丙。因邹某甲有家庭暴力并且赌博没有责任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冯某、邹某甲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邹某丙由冯某抚养邹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邹某甲辩称: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生育一对子女,双方在生活中难免会有矛盾,但没有家庭暴力。邹某甲近年来一直忙于经营长途运输确实对冯某和子女关心较少,但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赌博,并对家庭生活尽了应尽的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冯某、邹某甲当庭陈述和辩解及对冯某、邹某甲提供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冯某、邹某甲于1989年1月14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邹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邹某丙。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冯某、邹某甲在共同生活中虽有时产生矛盾,但双方婚龄较长,感情基础较为稳定,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冯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朱加林
书记员: 许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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