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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白志刚、田金良,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乙。被告冯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乙、冯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素青
书记员: 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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