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甲
冯某乙
冯某丙
冯某丁
冯某戊
冯某己
孔令华(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王某甲
冯某
胡文光(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原告冯某甲。
原告冯某乙。
原告冯某丙。
原告冯某丁。
原告冯某戊。
原告冯某己。
六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孔令华,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
被告冯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胡文光,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原告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与被告王某甲、冯某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丙、冯某戊、冯某己,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孔令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文光、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自冯乙1995年去世,继承开始,但桥西街道住宅及院落一直由冯某庚居住,六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继承人对房屋及院落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状态持续至2009年。2009年该房屋被拆迁即物权灭失,六原告明知共同共有房屋被拆除,其权利已受到侵害,而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六原告也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本案起诉之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六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自冯乙1995年去世,继承开始,但桥西街道住宅及院落一直由冯某庚居住,六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继承人对房屋及院落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状态持续至2009年。2009年该房屋被拆迁即物权灭失,六原告明知共同共有房屋被拆除,其权利已受到侵害,而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六原告也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本案起诉之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六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志英
书记员:潘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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