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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张某某、张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利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冉令涛、被告张某某、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庭审质证,与其有经济纠纷的是石家庄优速计算机科技公司,与本案无关。
被告经庭审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无异议;证据3、4有异议,原告的租赁费我们不承担,真假不清楚。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论被告有什么理由,其个人无权占有他人的动产,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及随车物品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所有的车辆为非营运性车辆,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及发票也不能证实因被告扣押车辆产生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现要求原告返还做网站预付款20000元,因二被告已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另案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车牌号为冀AB959N车辆及随车物品返还给原告冯某某。
二、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张某赔偿每月经济损失6350元至返还车辆日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130元,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论被告有什么理由,其个人无权占有他人的动产,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及随车物品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所有的车辆为非营运性车辆,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及发票也不能证实因被告扣押车辆产生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现要求原告返还做网站预付款20000元,因二被告已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另案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车牌号为冀AB959N车辆及随车物品返还给原告冯某某。
二、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张某赔偿每月经济损失6350元至返还车辆日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某负担。

审判长:高利华

书记员:李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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