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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寻衅滋事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20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因怀疑自己的女朋友廖某某与同事梁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2019年4月19日晚上,冯某某约廖某某、梁某某到罗定市**街道**路*号梁某某的公司楼下,冯某某在责问梁某某时,与梁某某发生争吵,心中产生不满,后双方各自离开。大约二十分钟后,被告人冯某某提来了一小桶油漆泼在**路*号一楼孔某某的卷闸门上,随后又在附近捧来了一只水泥墩砸在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A48****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并捡来砖、石块等物继续砸烂小汽车的车门玻璃,以此发泄心中的愤怒。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烂的小汽车损失的价值为2298元,被泼油漆的卷闸门的清洗费用为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6)物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发泄心中的愤怒,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柱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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