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与蕲春县蕲北双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
邹勤生(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
蕲春县蕲北双语学校
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法定代理人冯昌云。
法定代理人范淑云。
委托代理人邹勤生,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县蕲北双语学校(以下简称蕲北双语学校)。
法定代表人姜建设,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冯某为与被上诉人蕲北双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焱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傅焰明、樊劲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冯某的法定代理人范淑云、委托代理人邹勤生,被上诉人蕲北双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姜建设、委托代理人袁新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冯某就读于蕲北双语学校。
2013年4月15日,冯某吃了同学黄翔自带的辣酱,黄翔即将该瓶辣酱扔掉,为此双方发生口角。
随后冯某向班主任反映了情况。
2013年4月18日晚,冯某独自一人坐在该校教学楼三楼走廊“女儿墙”上,不慎坠落摔伤。
事故发生后,冯某被紧急送往蕲春县人民医院和湖北省人民医院治疗,住院84天,用去医疗费等用费124036.2元。
2013年8月12日蕲春正路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鄂蕲正(2013)法医临床鉴定第2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冯某残疾等级为六级。
2、取哈氏棒和克氏针的后期医疗费用为18000元。
3、医疗依赖二年费用19200元。
4、护理依赖等级为叁级。
蕲北双语学校除垫付医疗费等费用124036.2元外,未进行其他赔偿。
为此冯某诉至本院要求蕲北双语学校赔偿医药费481.1元,住宿费260元,伤残补助金78520元,器具费1050元,后期治疗费18000元、医疗依赖费19200元、护理费1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依赖643775.7元,交通费4484.4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合计813971.2元。
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  [[37825391844046e6a82b5e974355ff68:1Chapter|第一款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十条第一款: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本案事故发生时,冯某年龄已近十四岁,该年龄段学生的认知能力足以判断其攀坐于二楼“女儿墙”的行为具有危险,而冯某下晚自习回寝室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未经跟寝老师同意,实施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行为,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冯某承担主要责任;二、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蕲北双语学校是民办私立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对于冯某夜晚一人坐教学楼二楼“女儿墙”上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处理,其教育管理上存在缺陷。
同时,该校教学楼处廊栏杆高度和采用的网格状样式不符合教学楼建筑设计规范,故蕲北双语学校对本案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
原审认定冯某承担本案责任65%,蕲北双语学校承担本案责任35%,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冯某认为蕲北双语学校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5元,由上诉人冯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  [[37825391844046e6a82b5e974355ff68:1Chapter|第一款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十条第一款: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本案事故发生时,冯某年龄已近十四岁,该年龄段学生的认知能力足以判断其攀坐于二楼“女儿墙”的行为具有危险,而冯某下晚自习回寝室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未经跟寝老师同意,实施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行为,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冯某承担主要责任;二、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蕲北双语学校是民办私立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对于冯某夜晚一人坐教学楼二楼“女儿墙”上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处理,其教育管理上存在缺陷。
同时,该校教学楼处廊栏杆高度和采用的网格状样式不符合教学楼建筑设计规范,故蕲北双语学校对本案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
原审认定冯某承担本案责任65%,蕲北双语学校承担本案责任35%,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冯某认为蕲北双语学校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5元,由上诉人冯某负担。

审判长:张焱奇
审判员:傅焰明
审判员:樊劲松

书记员:吴慧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