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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安龙 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 人民陪审员 武连朋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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