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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杨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
杨某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冯某。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文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杨某及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应该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原告主张从借款之日起至现在借款利息100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冯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此款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应该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原告主张从借款之日起至现在借款利息100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冯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此款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吴文利

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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