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夏凡,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被告李某购买泊头市冀泰丽景B3幢1单元1202室楼房时,原被告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调取的相关购房资料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楼房的买受方为被告,购房付款人、纳税人以及偿还楼房贷款均为被告李某,故可以认定该房产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购买,被告购买房产时向出售方及房产部门提交部分证件有违相关法律,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被告存在过错,原告主张多分割共同财产1元予以支持。双方均认可是事实:楼房及陪房现价值共计405000元,楼房购买时价值350727元,已经交纳217988.6元,尚有132738.4元楼房款没有交付,楼房增值价为49273元。该楼房归被告李某所有,李某给付原告楼房及陪房分割款。被告李某称有借款17万元并要求分割时一并扣除,因该楼房归被告李某所有,且已经偿还了部分房贷,后期房贷应由李某个人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冯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36131.8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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