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戈彩梅。
委托代理人李全才,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以及丈夫戈怀庆(已于2011年4月28日去世)系张北县白庙滩乡二八地行政村苏计村村民。1998年1月1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戈怀庆为户主的家庭二人承包了张北县白庙滩乡二八地行政村土地19.95亩,承包期由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30年不变。期间,经过退耕还林后,戈怀庆名下仍剩承包地14.8亩,现在该14.8亩的土地由被告张某耕种,退耕还林款由原告冯某领取。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婚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案中,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该诉争土地14.8亩,仍在原告方的承包期内,被告张某以“该14.8亩的土地已经由原告的丈夫退回村委会,自己是从村委会承包为由”拒不返还原告的耕地,仅是口头陈述,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因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冯某要求被告返还其承包地14.8亩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内返还原告冯某承包地14.8亩。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建勋 审 判 员 陈利娟 人民陪审员 武建丽
书记员: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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