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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关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
董卫兴(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霍少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某甲

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董卫兴,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少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甲。
原告冯某与被告关某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兰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少隆,被告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关某乙。
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于2014年2月1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生一女关某乙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给女方或打到指定银行账号。
女儿上大学所需费用再议。
离婚后关某乙因病住院,被告父母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关某乙偷偷接走,经原告一再催告要求将女儿送回,但被告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辞。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让原告抚养女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法院判决原告之女关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被告关某甲辩称,要求收回抚养权,女儿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2月11日在民政局的主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做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对离婚协议书上各项内容均表示同意并签字,该协议合法有效。
故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相关规定履行协议内容。
被告所提出的口头协议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要求变更抚养权应当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女关某乙由原告冯某抚养。
二、被告关某甲每月按协议支付抚养费600元,于每月的1-5日前将抚养费交给女方或打到指定银行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关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2月11日在民政局的主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做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对离婚协议书上各项内容均表示同意并签字,该协议合法有效。
故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相关规定履行协议内容。
被告所提出的口头协议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要求变更抚养权应当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女关某乙由原告冯某抚养。
二、被告关某甲每月按协议支付抚养费600元,于每月的1-5日前将抚养费交给女方或打到指定银行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关某甲负担。

审判长:耿兰敏

书记员:王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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