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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唐某贝某某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唐某贝某某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
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无业。
被告唐某贝某某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唐某贝某某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立超
审判员:刘勇
审判员:苗强

书记员:闫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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