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赵勇(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李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蔡玉梅(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隋莉娜(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红旗路233号(政务服务大厦1308室)。
法定代表人唐钟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玉梅,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隋莉娜,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润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辉久
审判员:郭安
审判员:许庆海
书记员: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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