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与韩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冯有明,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胡万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利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诉被告韩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芸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王建斌、被告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利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赵婷婷与冯某原系恋爱关系。2014年11月28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张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柳园北街2号院南区8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及车库的所有权人为冯某,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柳园北街2号院南区8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及车库3现由韩某某占有使用。再查,2014年12月18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张民终字第643号民事裁定书,对(2014)张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文字笔误进行了补正。
上述事实,有冯某的陈述、韩某某的答辩、(2014)张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4)张民终字第64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确认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柳园北街2号院南区8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及车库3已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归冯某所有且该判决已生效,冯某作为该房屋及车库的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庭审中,韩某某认可该房屋及车库现由其占有使用,其未经财产权利人冯某允许占有使用冯某所有的房屋及车库,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应当予以返还。冯某主张的要求韩某某给付其房屋使用费2万元,无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韩某某辩称该房屋及车库系赵婷婷向其借款的抵押物,其属于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及车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韩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柳园北街2号院南区8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及车库3腾空并返还冯某;
二、驳回冯某要求韩某某给付其房屋使用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芸茹

书记员:胡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