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
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坤源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由劳务提供者向劳务接受者提供劳务,劳务接受者向劳务提供者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必须向对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则必须为对方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双方约定了原告冯某某的工作任务及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应予以支付原告冯某某的劳务报酬且原告冯某某已经为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务,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冯某某提供劳务后,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本案中,原告冯某某主张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务报酬,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其的10,163.00元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某某10,163.00元劳务报酬。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温兴国 代理审判员 代洪雨 代理审判员 吴 明
书记员:张水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