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
法定代理人:陈红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冯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荣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振建,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中心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菊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王 耀 代理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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