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文龙,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某某,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渠辛占(被告之父),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会玲(被告之母),住定州市。
原告冯文龙与被告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冯文龙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宏伟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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