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平,男,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社区居委会推荐。
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情需要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淑红 审 判 员 吴 钝 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
书记员:邢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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