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强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
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王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强。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士金,襄州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刚、王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强诉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原告冯某强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立案后,向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强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冯某强于2014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强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强负担。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黄永学
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郑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