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王福雨,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耿璟,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审判员 尹暹宾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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